| 勞工保險局-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申請,符合薪資規定之會員統一郵寄公文與申請書供申請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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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附件: 自營作業者生活補貼申請書套表(含背面說明) | 2020-04-17 14:29 |
轉知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「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」相關規定。 主旨:轉知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「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」相關規定。 說明: 一、依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11條。 二、公告事項: 1.補貼對象及資格條件: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,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,得申請生活補貼: (1)須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。 (2)須109年3月31日已參加勞工保險,且勞工依本辦法申請補貼時仍在保中。 (3)須109年3月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(以下同)24,000元(含)以下。 (4)須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新臺幣408,000元。 (5)不符合交通部、文化部等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、補貼或津貼。 2.補貼金額:經審核通過後,每人每月補助10,000元,一次發給三個月,共計30,000元。 3.申請方式:符合第一點申請資格條件者,須經由所屬職業工會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。 4.申請期間:依勞動部公告日起至109年5月22日止〈郵戳為憑〉郵寄至工會或於營業時間送至工會〈營業時間如公文右上方〉,本會經上傳資料申請後;由勞動部審查後撥款。 5.應備文件、資料: (1)「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」申請書。 (2)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。 ¥如欲申請請先填妥資料並簽名、蓋章並附存褶影本繳(寄)回本會申請。(為避免群聚感染風險,請勿至工會才填資料) ¥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以匯入補貼款項者(如債務問題等),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或向職業工會釋明原因後,由職業工會另函請勞保局以發給支票之方式處理,惟個案所需作業時間較長。
6.申請生活補貼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,應不予發給;已發給者,申請人應返還補貼。
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:https://www.wda.gov.tw/cp.aspx?n=671AA4E12FCFB662#block |







